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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1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了如下预测意见:在地震活跃期内,我国大陆地区已连续两年(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呈现“缺震”的异常现象,今年我国大陆地区的地震活动强度有可能呈增强的趋势。因此,希望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应急反应预案和指挥机构,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并做到常备不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要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所属重大工程和大型企业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部署。各地地震工作部门要在保持高度警惕、严密监视地震活动的基础上,协助当地政府抓好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部门的领导,并在各方面给予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我局于一月六日至九日召开了一九九三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总结了一九九二年的地震活动和监测预报、综合防御工作,分析研究了一九九三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地震趋势。现将会商结果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九九二年我国共发生五级以上地震三十一次(大陆地区十六次),其中六级以上地震六次(大陆地区一次,台湾地区五次),大陆地区最大地震为七月三十日西藏拉萨附近的六点五级地震。发生在大陆地区的十六次五级以上地震,除八次发生在无监测预报能力的地区外,其余的有五次发生在年初确定的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及其边缘。从一九九二年全年的地震活动实况看,周边邻国(缅甸、吉尔吉斯等)强震活动明显增多,而我国大陆地区则出现了中强以上地震活动频度低、强度弱、近二十年来少见的异常现象。

会商会认为:在地震活跃期内连续两年(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呈现明显“缺震”的异常现象,这就大大加重了一九九三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发生七级及七级以上强震的危险性。会议再次明确了十一个发震概率较大的地区作为重点监视防御区,其中:首都圈 (北纬38.5°—41°,东经114°—119°)地区为强化监视防御区。其余十个重点监视防御区分别为:苏鲁交界至南黄海一带;四川中西部至云南东部地区;祁连山西段至甘青交界一带;宁夏北部至内蒙古交界地区;甘肃东南部至甘青川交界地区;滇西至川滇西部交界地区;新疆北天山西段;南天山东段;山西中南部至晋陕豫交界地区;辽西至辽蒙交界地区。

鉴于目前地震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国办发〔199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2〕12号)发出后,各地方和各部门都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完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国务院已经明确:“一旦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局即自动转换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公机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这一原则,将应急反应预案和指挥机构予以落实。”希望各地方、各部门加紧做好这项工作。

二、 对于基本建设,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我局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建设部将加速拟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工程建设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关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时期,大批工程将投入建设,及时做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

三、 鉴于地震给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造成的灾害尤为严重,因此,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尤其注意抓好辖区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虽然,近两年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发生严重的破坏性地震,但各有关地区、部门切不可麻痹大意,仍应继续提高警惕,做好地震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 开展地震保险业务,不仅是实现社会互助、提高抗灾救灾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在防灾救灾领域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去年我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在江苏省进行了地震保险业务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广东、山东两省也在推进这项试点工作。希望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能够积极对此进行宣传,并由点到面地推进这项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地震局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

近一、二年内可能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重点监视防御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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