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日期1983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题注]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
一、 认真做好化肥、农药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和供应,国家分配的指标,凡是直接用于农业奖售和定量供应的,各级均不得克扣。其他分配指标,各级可以按规定留下少量机动数,用于生产上的特殊调剂需要,但一律不准私分,不准走“后门”。这些生产资料必须由商业、供销部门统一经营,严禁乱插手、滥经营。
二、 计划分配给农民购买的以及对农民奖售和换购的生产资料,必须保证供应给农民。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克扣私分,照顾亲友和“关系户”,或非法倒卖。分配给基层的销售数量,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三、 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各类品种规定的价格和管理办法。严禁变相提价,绝不允许巧立名目,乱加费用。
四、 各级党委、纪委,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同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紧密结合起来,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违法乱纪案件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发现利用职权从中谋取私利的,必须严格地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其实行经济制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依法惩处。检查和处理情况,要以严肃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党员违法乱纪的情况,要向中央纪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