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34号
施行日期1997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铁道部:
你们《关于增加广东省东莞常平铁路口岸查验人员编制的请示》(粤府[1997]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铁路客运口岸办理北京至九龙、上海至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的入出境检查检验手续。有关检查检验工作,由常平铁路客运口岸现有检查检验单位承担。
二、 同意东莞市现有检查检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55人,其中边检20人、海关25人、卫检5人、动植检5人。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上述检查检验单位人员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