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
根据赵紫阳总理在葛洲坝工地的指示,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由水利部部长钱正英主持,电力部副部长李鹏、交通部副部长陶琦参加,对葛洲坝工程的运行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 葛洲坝工程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工程的安全、发挥通航发电的效益,实行以电力部为主的统一管理体制,有关建筑物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由电力部、交通部分工负责。
水库的调度运用主要是通过二江泄水闸的调节进行的,是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通航发电效益的关键,由华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根据葛洲坝工程技术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决定、设计文件、电力部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统一调度。二江电厂由华中电业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锚地由长江航运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一期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包括二江泄水闸、二江电厂、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左岸土石坝、黄草坝。其分工为:华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分工管理二江泄水闸、二江电厂、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及黄草坝右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长江航运管理局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分工管理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左岸土石坝、锚地、防淤堤及黄草坝左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
二期工程的分工管理范围参照上述原则,待二期工程投入运行前再具体划分。
为了实施上述管理体制,由华中电业管理局、长江航运管理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各派一名领导干部组成领导小组,华中电业管理局任组长,长江航运管理局任副组长,统一协调运行管理中相互有关的问题。
二、 几项原则规定
1.在二期工程施工期间,由工程局、发电厂、船闸管理处、长办各派一名领导干部,组成工程协调小组,工程局任组长,电厂和船闸管理处任副组长,统一指挥工程防汛工作,协调运行管理和施工中的矛盾问题。当工程安全与通航发电有矛盾时,服从工程安全的需要。
2.对建筑物及设备实行谁管谁修的办法。葛洲坝船闸管理处所辖2号、3号船闸、左岸土石坝、黄草坝的基础渗压排水观测和帷幕排水设施的维护检修,由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承担。
3.按所划分的管理范围,双方分别负责建筑物及设备的验收和接管。
4.三江2号、3号船闸的活动桥,在二期工程施工期间,应列入船闸的统一调度运行计划,兼顾通航和施工交通的需要。由船闸管理处和工程局成立协调小组。由船闸管理处任组长,统一指挥活动桥的运行。
5.工程投入运行后,技术上继续由长办指导,并对设计问题负责到底。根据技术委员会批准的设计原则和运行规程的范围内,设计方面发出的通知对调度运行有约束力。电厂、船闸管理处在观测试验等各方面予以积极配合。为运行管理所必需的观测、分析经费,由电厂负责。
6.葛洲坝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和电厂、船闸永久设备的固定资产属于电力部华中电业管理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
7.船舶过闸实行免费制度,船闸及其上下航道、锚地的管理费用和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电力成本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