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8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8〕12号
施行日期1978年01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先按此执行,并请注意继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
我国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在一九六七年以前,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从一九六七年起,基本折旧基金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国家财政不再拨款。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办法有利于发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地方,下放得多了一些,资金使用上有分散,不利于集中财力,抓住生产中某些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二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分布不平衡,苦乐不均,而又没有适当的调剂。三是这部分资金没有纳入国家统一计划,材料和设备没有专项安排,不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果。四是不少地区和企业挪用更新改造资金搞了计划外的基本建设,拉长了基建战线。
为了贯彻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落实党的十一大路线,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我们考虑,有必要改进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适当集中一部分,统一安排,调剂使用。具体意见如下:
一、 从一九七八年起,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以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百分之五十作为“上交基本折旧基金”,由企业随同企业利润,一并交入国库,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
地、市以上新投产的企业(包括新建大型的生产车间和分厂),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三年后,按老企业的办法办理。
按照上述方案计算,一九七八年国家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约有五十多亿元。
二、 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百分之五十基本折旧基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重点使用的原则,纳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更新改造资金由国家财政集中百分之五十以后,留给企业的部分,是否还要集中调剂一部分,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三、 更新改造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纳入物资分配计划。地方掌握安排的更新改造资金所需设备和材料,国家补助一部分,地方自己解决一部分。
四、 更新改造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不许挪用。
五、 各级计划、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有相应的办事机构或人员,统筹规划企业的更新改造工作,审批所属单位提出的更新改造计划,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
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委
财 政 部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