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3〕12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
鉴于商务部已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2003年第28号公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14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如下: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在反倾销复审期间仍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1999]14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