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72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航局、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同意《驻首都国际机场民航及检查检验单位工作制度和相互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请你们与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施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为把首都国际机场建成世界一流的国际机场而共同努力。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
驻首都国际机场民航及检查检验单位工作制度和相互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
一、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是首都的门户。首都国际机场的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驻首都国际机场各单位必须以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为共同目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合作,相互支持,各尽其责,共同努力,保证首都国际机场安全、有秩序、高效率地运转。
二、 中国旅客购买国际机票,取消查验护照和签证的规定,购买国内机票,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外国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购买国际、国内机票,取消查验护照、回乡证和台胞证的规定。
为避免旅客因手续不符而给国家、航空公司及旅客本人造成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在办理售票和乘机手续时,有权查验旅客护照、签证等旅行证件,有权拒绝手续不符的旅客乘机。
三、 值机柜台工作人员和检查检验人员,对宽体机必须提前二小时、小型机提前一个半小时开始办理旅客乘机手续。对提前到达的旅客应准予进入值机大厅等候。
四、 对出港国际航班,在飞机起飞前三十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后,航空公司应及时将旅客(包括搭乘国际航班国内段的旅客)人数书面通报边防和海关。对迟到的旅客,如航空公司能够接收,检查检验单位应办理有关出境手续。若遇旅客出境手续不符时,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应立即通知航空公司的运输部门,如非安全原因,航空公司可决定飞机按时起飞,以确保航班正常。
五、 对出港国内航班,在截止办理乘机手续后至飞机起飞前,航空公司对持定妥座位机票的迟到旅客,如有座位,应优先于候补旅客补办乘机手续;如座位已被处理,应向旅客说明机票仍然有效,并尽量安排最早后续航班成行。
六、 民航华北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室应及时准确地向航空公司签派室、机场当局应急指挥室、民航局航务管理中心总调度室提供航班和飞行动态信息。航空公司、机场当局按现行规定程序向各有关部门传递信息。待条件具备后,由信息服务室直接将信息传到各有关单位。
七、 民航华北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航行部门应不迟于当天二十时将次日进出港飞机的计划预报表提供给航空公司签派室,航空公司运输部门应不迟于二十二时通报驻首都国际机场的各有关单位。通报内容: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抵离机场时刻和停机位置等。实施中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驻机场各有关单位。
八、 民航华北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首都国际机场本场和外场每天航班信息发报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对不按规定报飞行计划预报表、飞机起飞后不发起飞报、飞机延误不发延误报,及不按规定信息流程传递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对一贯不执行信息传递制度的,查清责任后严肃处理。
九、 航班遇天气不好或飞机机械故障时,航空公司必须对所属航班是否延误或取消做出决定。延误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十、 旅客已办理乘机手续进入隔离区后,如航班延误需向旅客提供膳食时,民航运输部门应通知边防和海关,并对旅客进行引导,边防、海关等应积极配合,旅客凭登机牌出入隔离区,海关可对旅客的手提行李物品视情况复核。如航班取消改次日飞行时,仍按规定重新办理乘机、联检手续。
十一、 航班不正常时,航空公司除及时向旅客通报飞机起飞时间、耐心回答旅客问询外,应根据航班延误时间,对旅客休息及食宿等做出妥善安排。
十二、 驻首都国际机场各单位、各岗位工作人员,在首班进港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港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小型飞机起飞前一个半小时)进入岗位;在末班出港飞机起飞后三十分钟或末班进港飞机的旅客办完手续后方可撤离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安全保卫人员另行规定。
十三、 驻首都国际机场各检查检验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和有关服务、供应单位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根据预报的航班计划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备勤制度。驻首都国际机场各检查检验单位之间,以及民航与检查检验单位、服务单位之间,遇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组织协调。
十四、 为加快旅客下飞机后办理验放手续的速度,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将有关规定(中、外文)提供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可制作录相、录音带在飞机上播放。在入境飞机降落前,乘务员应协助旅客填写好旅客入境登记卡、海关申报单和健康申明卡。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应将上述三种单卡及时提供给航空公司。
十五、 入境飞机落地停稳后,机上乘务人员即可组织旅客下机,不受机组、商务和检查检验单位间交接资料的影响,旅客全部下机后,检查检验单位再登机对飞机实施检查。特殊情况下,如保卫、检查检验单位事先掌握有关信息或接到航空公司的情况通报,需在旅客下机前登机处理时,经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领导批准并通知有关方面后方可登机检查处理。登机人员应尽量减少。
对出境飞机,航空公司准备工作就绪并及时通知边检实施检查后,旅客登机。对外国入、出境飞机和过境飞机,按有关法规由检查检验单位实施监管。
十六、 在旅客登机过程中,除机组人员、配载送舱单人员,检查客票及核实旅客人数的值机人员、货物装卸人员、特殊服务人员、排除故障的机务人员、临时送餐食人员以及航空公司值班领导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登机。遇特殊情况需登机时,要事先与边防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登机。
十七、 航空公司值机部门和检查检验单位应根据入出境飞机机型和旅客流量确定开放值机柜台数和检查通道数,保证旅客登机不排长队,下机后迅速通过。航空公司应在旅客下机后二十五分钟内将第一件行李、五十五分钟内将最后一件行李送上传送带,全部检查检验手续一般在六十分钟内完成。
十八、 卫生检疫机关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过程中要为入出境旅客提供方便。
出境中国旅客按规定应办黄皮书的,由派出单位在办理出国手续时把关,卫生检疫机关在联检现场实施查验。
对机上餐食的卫生检疫,外籍飞机可按规定登机检查,国内飞机一般进行源头控制,重点抓好出厂食品和库存食品的检查。特殊情况亦可登机检查。
十九、 动植物检疫部门对旅客携带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授权海关代理,发现有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时,由海关负责移交动植物检疫部门处理。
二十、 首都国际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机关负责。驻机场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都要接受机场公安机关的统一管理。
二十一、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包括驻机场各单位工作人员)、车辆,必须佩戴、贴挂机场控制区的通行证件,服从验证人员的查验。
二十二、 候机楼内的总体布局和各种指示牌、单位名牌等,由机场当局负责按国际标准和需要统一制发和管理。
二十三、 首都国际机场当局设置专用垃圾处理设施,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进行处理。卫生检疫部门负责监督。
二十四、 首都国际机场各种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交通运输车辆及消防器材等,按规定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二十五、 无人认领的国际航班旅客行李物品,按北京海关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商定的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下,由航空公司行李查询室负责保存,并接受旅客查询;入库前,由海关和行李查询室共同加封;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由双方共同开封,制作清单后移交海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 驻首都国际机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对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职业道德、优质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明确要求和纪律。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和证件。
二十七、 在候机楼内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对语言粗俗、服务态度蛮横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调离候机楼并严肃处理。对机场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在文明服务方面也应有明确要求。驻机场各单位职工要树立在航空港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二十八、 各单位对守纪律、表现好、有成绩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表扬或奖励。对纪律松弛、擅离岗位、服务态度恶劣、动手打人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作出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二十九、 驻首都国际机场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现场值班、办公的工作制度。各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到生产第一线了解情况、处理问题,要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工群众对此进行监督。领导干部加班、值夜班应同样享受加班、值夜班补贴。
三十、 各单位要认真解决好职工的生活问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按时用餐的问题,努力减轻职工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