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1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1991〕1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对今年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进行了审核,批准中国金融学院等13所高等学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将批准名单正式下达。这个名单同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望各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些学校加强领导,指导他们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审核,保证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授予学位的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个门类执行;学位证书暂按原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教学字034号《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与学士学位合一证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发。
附件:批准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名单
批准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名单地区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 中国金融学院 国际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
北京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 中医骨伤科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针灸学
吉林 通化师范学院 数学教育 吉林省教委
汉语言文学教育
黑龙江 牡丹江医学院 临床医学 黑龙江省教委
黑龙江 齐齐哈尔医学院 临床医学 黑龙江省教委
妇产科学
浙江 浙江财经学院 财政学 浙江省财政厅
税收
会计学
审计学
浙江 温州师范学院 物理学教育 浙江省教委
汉语言文学教育
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
江西 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电子电器 江西省教委
河南 郑州纺织工学院 纺织机械 纺织部
工业电气自动化
河南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农学 河南省教委
畜牧兽医
湖南 湘潭师范学院 汉语言文学教育 湖南省教委
英语教育
化学教育
四川 重庆商学院 统计学 商业部
会计学
陕西 西安邮电学院 计算机通信 邮电部
邮电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