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51号
施行日期1985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5年7月15日 国办发[1985]51号)
国家计委《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
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了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的情况和问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决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实行议购议销。半年多来,南方各省、区为贯彻这项决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木材放开后产生的连锁反应很大,措施没有跟上,致使南方集体林区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木材供应等方面出现不少问题。主要是:木材上调计划落空,国家一些重点生产建设用材受到较大影响;乱砍滥伐现象又有抬头,木材价格上涨幅度太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农民得利不大,中间经营者借机牟利,用户增加了负担;林区建设资金很不落实;木材外运困难。对这些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逐步加以解决。具体意见如下:
一、 加强林政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各省、区要严格执行 《森林法》中采伐量不能大于生长量的规定,实行限额采伐,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省、区一九八五年的木材采伐量,不得超过一九八四年水平。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层层加码。各地都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构成,确定杉木的合理采伐量,切实扭转多砍杉木的倾向。林业部门要对采伐证、运输证的发放进行整顿,坚决制止滥发、买卖和克扣采伐证、运输证的行为。有关加强林政管理的问题,由林业部制定具体办法加以实施。
二、 国有林区和国营林场恢复一部分木材上调任务,由国家订货。 (一)四川、云南国有林区生产的木材,要恢复一部分上调,由国家分配。经同两省研究商定,四川省恢复上调木材一百万立方米(包括宜宾、乐山、长江三大纸厂所用的四十万立方米木材和重庆市用材),由林业部相应安排森工投资。云南省恢复上调四十万立方米(批复文件已下达)。
(二)南方国营林场生产的木材也要恢复一部分上调。经与林业部研究约可恢复上调五十到七十万立方米。按照投资与上调木材挂钩的原则,其恢复上调部分的投资,由林业部在森工投资中安排。各省、区上调数量由林业部组织落实。
考虑到南方木材价格已经上涨,恢复上调的木材,价格可在原调拨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控制在30%以内。凡恢复上调的木材必须按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树种、材种和规格提供,而且要按原来规定的交材地点交货。
三、 集体林区可采取经济办法,由林业部同省、区签订合同,尽可能收购一部分木材。供应中央单位的木材,采取木材同投资挂钩的办法,按一九八四年的投资水平由林业部在森工投资中安排,价格可在原收购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
四、 兼顾各方利益,制定木材指导价格。为了保护林农和用户的利益,实行木材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售价。国家物价局要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树种、不同规格和质量,制定最低的木材收购价格和在产区铁路沿线的木材最高销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低于最低收购价强行收购农民的木材,以切实保护林农的合理收益。国营、集体和个体的木材经营者,在产区铁路沿线的木材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管理,不准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违者要处以罚款,以保护用户的利益。 木材的最低收购价和最高销售价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发布执行。
五、 确定合理的木材税、费,废除一切不合理的苛捐杂税。按照 《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要继续征收。征收办法,由过去按每立方米固定金额缴纳改为按一定比例征收。为了取之于林、用之于林,这两项资金仍由林业部门统一征收,用于造林和林区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林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后公布实施,在新办法未公布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木材产品税仍按国家规定的10%缴纳。各省、区对其它税、费要严加控制,并做出统一规定。除国家和省、区统一规定的税、费之外,地方自定的其它税、费一律取消。
六、 林业部门要同物资、供销部门紧密配合,继续发挥国营企业经营木材的主渠道作用。几十年来,林业、物资、供销的国营企业在经营木材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整的经营设施和运输能力,有条件担负起集体林区的木材购销业务。而其它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大都不具备经营木材的条件(如贮木场、码头、车队等)。因此,林业、物资、供销部门要按照过去的分工,加强协作,继续发挥国营企业经营木材的重要作用。这样既可以加强木材的经营管理,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经营设施。有关省、区要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他们以必要的支持。对其他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都要严加整顿,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准经营木材。所有的木材经营者,都要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不得偷税漏费。否则,一经查出,除没有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依法课以罚款。
七、 南方集体林区木材价格放开以后,因木材涨价增加的负担,煤炭、铁道、基建、军工部门要自己消化。南方产的新闻纸可适当提价,但报刊价格不能提高。对中央和省级报刊可给以补贴,中央报刊由中央财政补,地方报刊由地方财政补。对市场流行的小报,一律不给补贴。中小学课本、铅笔、黑板等教学用具,用材数量不大,不准提价,如企业消化有困难,由地方财政酌情补贴。
八、 认真落实国发[1985]64号文件中提出的“各省、区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森工建设”的办法。今后国家对南方林区的基建投资,实行投资与木材上调任务挂钩的办法,由主管部门同各省、区签订经济合同,上调中央的木材,由国家安排森工投资。地方用材由地方投资解决。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可以安排一部分用于集体林区的道路和其它生产设施的建设。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资金,纳入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对资源丰富的偏远林区,开发建设所需资金国家将酌情给予扶持。
九、 安排好集体林区的木材运输。集体林区的木材放开后,铁路、交通部门仍应作为重要物资积极予以安排。申报车皮计划,仍由各省、区林业部门归口办理。铁路、交通部门要制止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十、 加强领导。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是林业生产、流通体制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使其不断完善。要教育干部、群众顾全大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把群众的积极性逐步引导到造林、育林上来,使集体林区的生产、建设和木材流通尽快步入正轨。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