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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4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证券主管部门:

近两年来,全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1993年全国发行股票逾37亿元人民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已达到180家,市价总值达4000亿元人民币,全国各类股票代理交易机构约1500家,登记开户股民人数约800万。发行股票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由于监督管理机构尚不健全,经营单位操作经验不足,安全防范力量薄弱,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等,近一时期股票交易市场治安问题突出。为保证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股票市场的治安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证券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股民风险意识。加强证券法制建设,普及证券知识,对于提高广大投资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证券交易水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为维护股票市场的良好治安秩序,各地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承销机构要高度重视证券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证券方针、政策、法规和股票常识,使广大群众了解参与股票交易活动应遵循的主要规定和基本要求,了解股市的风险性,依法参与股市交易,正确对待股市波动。在当前要适当增加对股市风险性的宣传,提高股民的风险意识,增强心理承受力。宣传中要统一口径,避免政出多门,防止舆论误导,保证信息传播的公开性、及时性。

二、 加强证券监督管理,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是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股票发行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各地金融、证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发行办法。要认真做好对承销商的审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销中的疏漏和错误,严肃查处欺诈、舞弊和利用职权搞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对一些管理制度不严,经营水平不高,商业信誉不良的承销商要限期整改或取消承销资格。因承销商欺诈、舞弊而导致群众闹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股票交易场所要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要根据股票交易市场的特点,制定一套系统、实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在实处。目前安全防范力量薄弱的交易场所,要尽快充实、加强保卫力量,必要时可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同时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装备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金融、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股票交易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在近期内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挤、防抢”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位置选择不当,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交易场所要立即进行整改或停办。

四、 加强治安管理,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承销部门做好股票发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制定周密的发行安全保卫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维护好发售网点的秩序,保证各种认购证、股票、现金的运输安全,防止挤死、挤伤群众事件的发生。各级股票发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股票发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证。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股票交易市场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积极整顿交易场所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股票交易活动的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市场周围的治安巡逻,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建立报警网点,搞好信息情报工作,提高社情控制能力。要加强交易场所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因股票发行、交易引发的纠纷、哄闹等事件,要坚持教育、疏导为主的方针,迅速化解矛盾,平息事态。对发生的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等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对少数造谣惑众,故意煽动闹事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 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配合,共同维护股市正常秩序。公安机关、金融和证券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股市和社会治安信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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