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将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修订后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在国家外汇收支还不能平衡,需借外债弥补的情况下,外汇留成数额已不少了,要从严掌握。各级领导要研究管好用好这部分来之不易的外汇,力求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
今后,在《试行办法》规定之外,不得扩大留成范围和比例。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批准外汇留成的,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度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按本办法执行。
附一: 关于修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现将我们修订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送上,请审批。这个《试行办法》修改讨论一年多了,并经一九八一年全国外贸计划会议讨论和一九八一年全国计划会议征求意见。
这次修订的《试行办法》,对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政策没有变,主要是对留成范围、比例和计算方法作了修改。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问题报告如下:
一、 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政策
国务院一九七九年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十五条),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并制订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两年来执行结果是:一九七九年全国出口留成八亿五千四百万美元,占当年出口收汇的百分之六点五;一九八0年全国出口留成十五亿七千九百万美元,占当年出口收汇的百分之九。两年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共二十四亿美元,加上中央每年拨给省、市、自治区的五亿美元外汇和各种非贸易留成外汇等,共四十六亿二千五百万美元,其中,地方分得三十六亿六千六百万美元,中央有关部门分得九亿五千九百万美元。在国家外汇还不能平衡的情况下,为数已不少了。
实践证明,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出口商品实行外汇留成的政策是正确的。给地方、部门一定的使用留成外汇的自主权,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了外汇收入,对于搞活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当时客观条件限制,外汇留成办法按收购增长计算,不能反映地方、部门的实际创汇情况。另外,有些部门和地方在《十五条》以外,又批准了一些留成范围和比例,军口、外经口、科教口给予了特殊照顾。但外汇收入全部留存,带来了不少新问题,管理也有困难。留成外汇在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把《十五条》规定的以上年收购为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计算留成,改为以出口收汇全额计算留成。即出口才能分成,只收购不出口不给留成。这样留成基数较准确、留成合理、计算简便。
(2) 留成范围
《十五条》规定粮食、钢材、煤炭、石油、成品油、水泥、原木、生铁、锌和食用油等十种统配商品出口不留成。现改为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外,仍不留成。(3) 留成比例问题
由于这次修订不是政策性变动,而是留成基数和计算方法上的改变。经过测算,除广东、福建、新疆继续实行外汇包干留成办法,军口、机械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以进养出、科教口区别对待适当照顾以外,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原则上应使按出口收汇全额留成占出口收汇的比重,大体与按收购增长留成占出口收汇的比重相同。确定具体留成比例,待各省、市、自治区上报一九八一年出口收汇实际数后,由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共同商定。
三、 留成外汇的审批与管理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审批应从严掌握,加强管理。我们建议:
(1) 国务院各部委、 各省、市、 自治区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留成办法时,要从严掌握 。遇特殊情况 ,需单独批准留成的,由国家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外汇的管理,指定主管部门,作好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 。对地(市)、 县、企业分得的外汇额度,既要保证他们正当使用,又要做好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3) 不准倒卖留成外汇,不准将留成外汇自行存放国外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要加强管理,对违反《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法活动,要进行追究。
四、 几点意见
(1) 国务院先后批准科教口、外经口、军口各部委出口外汇收入全部自留使用。根据“六五”计划,国家外汇收支还不能平衡,建议从一九八三年起,外经口的外汇收入,留成百分之五十;科教口的外汇收入留成比例另定;军口的外汇留成暂时不变,但建议军委研究后另定。
(2) 使用留成外汇进口,由地方财政自负盈亏的原则,照旧执行。进口货单应按规定报批,同时送国家进出口委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连同所附修订后的《试行办法》一并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二: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修订,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国务院批转)
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为更好地调动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积极性,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合理计算留成,简化手续。现对原《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 留成范围和留成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 各省、市、 自治区要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出口调拨任务和出口收汇计划。根据区别对待的政策,出口商品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的范围和留成比例,以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银行结汇数,下同)全额计算外汇留成。
1. 属于外贸计划以进养出(包括进料加工)的出口收汇,按出口净创汇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百分之十五。
地方使用自己的外汇搞进料加工出口,需经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独立帐核算。外汇增值部分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百分之七十留给地方使用。人民币盈亏亦按三七比例分摊,如外汇增值部分地方全部留用,则人民币亏损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2. 补偿贸易,在补偿期间,除偿还设备价款以外所得的外汇收入,视同正常出口收汇计算外汇留成。
3. 用外汇贷款的建设项目,其出口商品,除偿还贷款本息外,所得外汇收入视同正常出口收汇计算留成。
4. 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包括外贸计划以进养出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原按出口计划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计算拨付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不再另拨)。
外经部归口的对外承包工程外汇收入的留成办法,仍按国务院批准的(79)外经四字第05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一九八三年起按本办法办理。
5. 除上述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和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原则上应使按出口收汇全额留成占出口收汇的比例,基本上与按收购增长留成实际占出口收汇的比例相同。具体的留成比例另定。对边远、内地省区的外汇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沿海省、市、自治区。
原《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规定的十种统配商品粮食、钢材、煤炭、石油、成品油、水泥、原木、生铁、锌、食用油等的出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留成。6. 国防军工各部委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按国发[1980]51号文件执行。一九八三年起外汇留成另定。
7.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出口收汇,经国务院批准,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从一九八三年起另定。8. 广东、福建、新疆按国务院批准外汇包干留成办法执行。
二、 留成外汇的计算与分配
9. 计算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单位,首先要与结汇银行核实出口收汇数额,按本办法规定的留成范围和比例,计算外汇留成数额。
10. 在计算外汇留成时,对原辅料和加工成品,原则上不得重复计算。对计划内由内地调给口岸加工出口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口岸与内地按规定的留成比例,协商解决各自分成的数额。对于某些难于协商确定分成数额的上述调拨商品,经外贸部审查批准,可按调拨实数计算外汇留成。
出口商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材料、辅料,由外贸进口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按以进养出的留成比例计算;主要由国内有关部门供应,外贸进口只占少部分的,按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计算。
11. 为归还借用的外汇贷款和补偿从国外进口设备所提供的出口商品,不实行外汇留成。
12. 留成外汇的分配,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安排。一般参照下列分配比例安排。
统配和部管商品所得的留成外汇,其中分给主管部( 包括生产部和分配部 )、地方(包括省、地、县)各百分之二十五,分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门分得的外汇,属于出口工业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七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三十;属于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所得的部分,分给生产部门百分之三十,分给分配部门百分之七十。
地方管理商品所得的留成外汇,要适当分给地、县和企业(或供货单位)一部分。其中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应给较多的外汇分成(一般可按百分之五十)。
各省、市、自治区对分配给地(市)县、企业的留成外汇,既要保证他们正当使用,又要做好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三、留成外汇的结算和拨汇
13. 实行外汇包干留成的省、自治区和国防军工各部委,以及国务院各部委所属进出口公司的外汇留成,按批准的文件,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后,由中国银行按季或按月划拨,年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14. 除前款规定外,当年留成外汇,一律在下年一季度拨付使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留成外汇,由省外贸局统一组织各经营外贸的公司、企业与银行核实出口收汇数额,并计算留成外汇额度,于下年二月十日前统一汇总上报外贸部。外贸部会同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办理拨汇。15. 根据近年来出口收汇中记帐外汇所占比例,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核拨留成外汇时,应从核准留成外汇总额中,划拨百分之十的记帐外汇。
16. 为了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口留成外汇,各口岸外贸局必须负责提供有关调入省、市、自治区的出口收汇统计资料。
17. 全国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统计资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各种外汇留成统计资料,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统一汇总。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另订。
四、 留成外汇的使用
18. 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包括引进新技术和关键设备;有计划地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
19. 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经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批准,留成外汇可用于出国考察、推销、样品进口、广告宣传等费用。
20.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外汇工作的领导,指定主管部门做好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中国银行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五、 其它
21. 广东、福建两省在外汇超基数留成范围内,可自行制订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其它省、市、自治区或中央有关部门委托两省或与两省联营出口的商品,两省可收取代理手续费 。联营出口收汇 ,应按本省货源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留成比例,各自计算留成。
22. 本办法与过去的各种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