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6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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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6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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