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8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8〕24号
施行日期1978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供销合作总社: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解决商业、粮食、外贸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商品露天存放问题,一九六四年以来,陆续规定,商业企业的临时性简易货棚和小油罐,外贸企业的简易仓库、粮食企业的土圆仓、简易仓棚、简易输送设备和货场内的小型桥梁、道路等简易建筑费,都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一九七六年,用在这方面的开支为××亿×千万元,实行这种办法,对于解决仓库不足,改善商品保管,减少损耗,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这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浪费惊人。主要表现在;
(一) 计划管理偏松,费用增长过快。目前,对商业简易建筑费用,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基本上没有管起来,一般由县级商业部门自行掌握,全部从商品流通费中开支。开支的比例不断提高,造价不断上升。
(二) 用简易建筑费用搞基本建设。有的用简易建筑费新建永久性仓库,有的新盖办公楼和职工宿舍,这种例子很多。
(三) 建筑材料没有来源。由于简易建筑费没有纳入国家预算,所需材料也没有列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企业自找门路,到处“求援”提高了造价,增加了费用开支。
(四) 影响企业费用的考核。由于简易建筑费从费用中开支,每年的简易建筑费多少不一,费用水平不断波动,不利于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
为了加强商业、粮食、外贸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简易建筑费用的计划管理,经过在全国计划会议上同各地同志商议,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1.从一九七八年起,国家预算中增设“商业简易建筑费”科目,单列一笔专款,用于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简易建筑、土圆仓、小油罐以及购置国家分配的运输车辆等开支。商品流通费用中不再开支此项费用,并相应增加上缴财政的商业收入指标。
2.商业简易建筑费的管理,由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向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各省、市、自治区在上述控制指标的范围内,汇总编制当地商业简易建筑费计划,上报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备案。外贸部门的简易建筑费,由外贸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确定,财政部根据计划指标直接拨款给外贸部,由外贸部统一管理。
简易建筑费指标,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部门,根据计划安排,监督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3.简易建筑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属于国家统配部分,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属于地方物资,由当地物资部门负责供应。
4.新建油库、冷库、永久性仓库、铁路专用线、商业网点和职工宿舍等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国家基建计划解决,不许从简易建筑费中开支。
5.商业各部原来规定从商品流通费中开支简易建筑费的办法,予以废止。各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重新制订简易建筑费的开支范围、造价标准等具体办法,商得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执行。
一九七八年各省、市、自治区简易建筑费拨款指标,以及相应增加的商业收入任务,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