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生培训〔1991〕10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2年12月16日 国生培训[1991]101号)
近年来,由于有些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甚至个别部门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举办一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培训班,或以培训为名搞公费旅游等,严重干扰了企业干部培训计划的正常进行,加重了企业负担,败坏了培训工作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对企业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制止对企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特做如下通知:
一、 企业干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行业指导,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对全国企业干部培训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企业干部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目前的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企业干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干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企业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办班计划。要严格办班审批工作,制定审批程序和规定。
二、 严格控制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到企业举办培训班或抽调人员参加培训,确有必要的培训,必须做出培训计划,提前与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企业干部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经过批准方可进行。凡未列入企业干部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研究班,企业有权拒绝选送学员。
三、 企业干部除参加由国家、地方和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外,不再参加其他的单项认证性培训。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同级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 组织企业干部培训必须以搞好企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企业,服从生产需要为根本宗旨,讲求培训的实效性。培训单位要做到收费合理,任何单位不得以单纯谋取经济效益为目的举办培训班或采取给回扣、提供出国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吸引企业干部参加培训。
五、 要加强地区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注意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三方面的积极性,避免多头下达培训任务和重复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企业干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