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不安排重要外宾访华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1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不安排

重要外宾访华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不安排重要外宾访华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

不安排重要外宾访华的请示

国务院:

1985年9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外交部《关于控制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来访起数及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请示》(国发〔1985〕112号),明确提出:“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正值我国高温季节。参照一些国家领导人度假期间不接待来访外宾的做法,今后如无特殊需要,不安排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在此期间来访。”

近几年,总的来说,各单位较好地执行了通知的精神。但有些单位仍在此期间安排了一些重要外宾来访,在安排接待时遇到了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向各地区、各部门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如无特殊需要,不安排重要外宾来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外交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