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1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不安排
重要外宾访华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不安排重要外宾访华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
不安排重要外宾访华的请示
国务院:
1985年9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外交部《关于控制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来访起数及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请示》(国发〔1985〕112号),明确提出:“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正值我国高温季节。参照一些国家领导人度假期间不接待来访外宾的做法,今后如无特殊需要,不安排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在此期间来访。”
近几年,总的来说,各单位较好地执行了通知的精神。但有些单位仍在此期间安排了一些重要外宾来访,在安排接待时遇到了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向各地区、各部门重申,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如无特殊需要,不安排重要外宾来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外交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