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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污普办〔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截止到6月20日,除少部分地区外,各地第一次普查数据上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第二次上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各级普查机构要贯彻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并在完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二次上报工作。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二次上报工作逐级进行,即县(区)汇总上报给市(地),市(地)汇总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给国家。

二、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提供的下载地址,下载包含汇总功能和标记功能的最新版普查软件,并及时进行更新。普查表数据与第一次上报有差异的(包括表格重新填报和数据有改动的),请按照普查软件的更新使用说明,对有改动的污染源在电子报表中做好标记,并对污染物排放量有较大影响的改动原因和内容做出文字说明。

三、 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各级普查机构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核实普查表的数据改动情况,对经国家和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核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普查表必须修改后才能上报,确保普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省级普查机构还应就全省汇总的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普查数据,结合本地07年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情况、历年环境统计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上述数据作出初步评估。8月30日前,省级普查机构将本省汇总数据和所有基层普查报表数据(包括第一次上报后有改动的及未改动的)及改动的文字说明,一并报我办(上报方式见附件),完成普查数据第二次上报的初报工作。

四、 我办接到省级普查办报送的数据后,对所报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即与省级普查办进行沟通协调。经双方认可后,由省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印填写《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函》的附件,于9月30日前报送我办,完成普查数据第二次上报的终报工作。

五、 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汇总分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汇总的普查数据未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批准,不得对外公布。省级污染源普查汇总数据及普查公报需经我办核准后发布。

附件:关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第二次数据上报方式的说明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普查第二次数据上报采用逐级上报的方式。县(区)上报给市(地),市(地)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报送方式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前提下,由各地自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家的文字材料,包括上报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汇总表》及普查基层报表改动的文字说明,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上报我办,收件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5号信箱,邮编:100029。上报函可传真至:010-84665127/5183。

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家的普查数据通过环保系统的电子政务外网上报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登陆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后,打开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将登陆服务器地址设为:10.10.125.201),进入数据交换菜单,打开数据上报界面,找到“上报国家”频道后,即可将导出的数据包上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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