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190号
施行日期1986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转报宁波市府关于在北仑港地区兴建“三资”企业享受开发区待遇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北仑港工业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类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 北仑港工业区的范围是:东起穿山西口,西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侧,北沿金塘海域,南以四顾山、南山、算山、风洋村、贝矸村、沙湾山、霞浦乡、山门等为界。
三、 在北仑港工业区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应纳入总体规划。安排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分期进行。
四、 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工作,由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实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