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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5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发改价检〔2006〕2049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6]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乱收费的现象,社会各方面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确保《义务教育法(修订)》以及国家相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部署,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收费行为。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要重点对农村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限为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 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三)西部地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以及各地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情况。

(四)已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五)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及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十五)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 检查的重点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代办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

(二)对高级中学要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重复收取学费等问题。

(三)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

(四)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的情况,教育经费落实情况,是否有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是否存在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四、 检查的时间

专项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五、 检查工作部署

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部署安排督查工作,并在10月中旬组织若干督查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督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切实避免重复检查。

六、 检查工作要求

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难度较大,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下查一级,以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干扰。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电话(010-66096145,010-66096146)以及各地设立的举报电话的作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在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 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制度性做法。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并于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以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把检查情况适时向全国进行通报。

附件: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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