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批准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等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1992〕1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对今年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进行了审核,批准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等9所高等学校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将批准名单正式下达。这个名单同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望各教育主管部门对这些学校加强领导,指导他们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审核,保证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授予学位的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10个门类执行;学位证书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位办〔1992〕1号《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批准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及专业名单学校名称 专 业 主管部门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建筑学 天津市高教局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材料与制品

建筑管理工程

长治医学院 临床医学 山西省教委

妇产科学

沈阳黄金学院 地质矿产勘查 国家黄金管理局

采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业机械

金属压力加工

沈阳医学院 预防医学 辽宁省教委

临床医学

扬州大学(注)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江苏省教委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无线电技术 江苏省教委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济宁医学院 预防医学 山东省教委

临床医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飞机驾驶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新疆中医学院 中医针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

中医医疗

注:扬州大学由扬州工学院等校联合组建,其中原江苏农学院、扬州师范学院、扬州医学院

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可继续授予学士学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