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5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请示》(渝府文[2000]34号)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