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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4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4年6月3日)

机构改革以来,有大批老干部陆续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规定在一些单位还没有落实,离休干部在住房、就医、用车等方面的困难还未完全得到解决。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待遇问题。

各级党组织在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时,要设法开辟一些新路子,发挥离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例如,可以提倡老同志参加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从事社会调查和教育青少年等社会工作。要勉励离休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端正党风和改变社会风气的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离休干部在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也要体谅国家的困难。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遵照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住房。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二、 参观。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地、县级单位一律不得组织跨省参观。  参观活动的经费开支一律按规定报销。凡个人自行外出的,费用自理。

三、 医疗。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医;当地医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医疗手续。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名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

四、 用车。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

五、 办公室、秘书、电话。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其原来的办公室不再保留,但要保证他们有学习、看文件的场所;高级干部离休后,一般不配秘书,工作确实需要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批准,可临时抽调助手;原宿舍配备的普通电话应予保留,保密电话不再保留。  各级党组织和老干部工作部门,应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经常进行检查。不落实的抓紧落实,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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