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88号
施行日期1985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科委、原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是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加强学术交流,增强科研、教学队伍的活力,具有积极意义.这项工作在我国尚属初创阶段,缺乏经验,望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1985年5月1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九八四年五月对李政道教授《如何安排“博士后”科技青年的一些建议》的批示精神,国家科委、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征求了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吸收了某些专家和留学回国博士的建议,并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商,提出了在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初步意见.现将主要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 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十分必要.
博士后研究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形成的一种造就优秀专业人才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办法和目的是,在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设置一些不固定的职位,挑选一些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这里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以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使之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人员.
我国自一九八一年以来,在国内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已近千名.从一九七八年开始,选派出国的研究生累计已有三千余名,目前已陆续有人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李政道教授建议,在国内某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选拔一些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到这里从事一定时期的科研工作,不属于这些单位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之前处于流动状态.我们认为,这样做有利于造就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发展的高水平科研人才;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使科研、教学队伍始终保持朝气蓬勃的活力;有利于学术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在学术上出现“近亲繁殖”的现象;有利于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用人单位都有更多的机会相互挑选,以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应作为智力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尽快予以实施.
二、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成应包括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有关领域.
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一九八五和一九八六两年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二百五十人.
三、 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有高水平的博士导师;(二)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三)有必需的实验设备,科研后勤条件良好;(四)单位领导积极热心.
四、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规模,在试办期间不宜过大,每一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十人为宜.
五、 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以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青优秀人才,使他们在某些方面得到优厚的条件,以便顺利开展科研工作,迅速成长为高水平的研究人才.
六、 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任务是:(一)组织高水平的专家对申请建站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建站单位和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名额;(二)审议和批准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人选、资助金额;(三)对各站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和督促检查;(四)其他管理协调工作.
委员会由七人组成(教育部二人、中国科学院二人、国家科委一人、有关工业部一人,地方科委一人),主任由国家科委选派适当人选担任.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组,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审议、咨询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联系和处理重大事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
七、 国务院已批准由国家拨二千万元人民币(含百分之十的外汇)专款,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请财政部即行安排,将此专款一次性拨给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管理使用.经研究,拟以其中的一千万元(含百分之二十的外汇)用来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存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一千万元用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公寓的补助费用,在若干城市建造一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用公寓.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提出的建站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士地、投资和建房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纳入基建计划.建站单位要按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专用公寓将长期周转使用,采用高房租、高补贴办法,防止非博士后人员占用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离站后不及时迁出.
八、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一个流动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去.在不同流动站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不再继续流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竞争到固定职位,也可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根据需要,结合本人志愿安排工作.
九、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一切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对待,并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工资,按照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奖金、公费医疗等福利待遇,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并明确职务后,再发给相应的职务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所需科研经费加上生活费用每年至少需要八千元.鉴于目前博士后人数尚少,可暂从博士后专款中支付.随着博士后人数的增加,专款不敷使用时,再由财政部另拨.
十、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如属国家正式职工,则由建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并照原工资标准发出工资.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常住户口应准予落在建站单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则落暂住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接受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落常住户口.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如有困难,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在试办期间,为简化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可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办理落户事宜.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随其一起流动的配偶、子女所需定量供应的商品,由当地商业部门按常住户口的同类人员标准予以解决.子女上学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应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
十一、 关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具体方案和博士后科学基金实施细则,将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员会另行制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和地区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