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1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残联发〔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办(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财务局: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信贷资金。自2008年起,随着国家扶贫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康复扶贫贷款同步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改革以后,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权责分明,工作程序流畅,金融机构、扶贫、财政和残联之间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良好工作局面。康复扶贫贷款的落实率明显提高,受益残疾人大幅增加,扶贫成效显著。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各项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谋求发展,增加收入的愿望更加迫切,对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与日俱增,期盼国家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在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对现行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把对“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增加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加大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按照《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康复扶贫贷款管理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 自2011年开始,中央安排康复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每年不少于8亿元调整为每年不少于10.3亿元。
二、 自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
三、 强化康复扶贫贷款的扶贫成效。项目贷款的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3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三年以上。到户贷款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2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一年以上。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合作组织和能人大户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4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两年以上。对扶贫成效显著的项目,根据其生产的实际需要,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原则上可以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扶持人数在第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20%。
四、 残联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审核确定康复扶贫贷款项目,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各级残联要加强与财政、扶贫部门的协调配合,依靠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共同选择适合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的项目,创造条件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贷款增加收入。
五、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发放康复扶贫贷款的业务指导。各地残联要积极动员协调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特别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深入基层、网点多、覆盖广的行业优势,让更多的残疾人家庭获得康复扶贫贷款的扶持和信贷服务。
六、 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康复扶贫贷款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的试点,进一步缓解贫困残疾人贷款难的问题。
除以上调整内容和要求外,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仍按《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执行。各省按照以上调整内容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抓紧时间做好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对调整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中国残联扶贫处。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