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8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普查函〔2008〕830号
施行日期2008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日前,根据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和有关人事变动情况,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部分调整。为准确掌握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情况,请于8月25日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送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名单需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印章。
单位名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651660、84626631(传真)
电子邮箱: puchaban@sach.gov.cn
联系人:赵永芬、姚丞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