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8〕19号
施行日期1998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教委《关于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的请示》(浙政发〔1997〕239号)和《关于新的浙江大学筹建小组组长人选的补充请示》(教人〔1998〕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校名为“浙江大学”。实行一个法人、一个领导班子、一个建制,并相应撤销原有学校的独立建制。
二、 新的浙大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教育部和浙江省共建共管,重大事项以教育部为主、商浙江省后决定,日常工作以浙江省为主管理。
三、 同意原属四校的在编人员、资产全部划归新的浙大统筹管理,教育部和浙江省分别拨款的投资渠道不变。双方投入的经费由新的浙大统一安排使用。在新的浙大规划建设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应予以大力支持。新的浙大的人员编制、工资总额、资产管理、投资渠道等的具体操作办法,请教育部牵头,会同浙江省人民政府、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
四、 原则同意新的浙大自合并开始到2000年,除正常经费外,建设经费总投入为8亿元,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投入4亿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拨款4亿元。建设经费的投入要根据新的浙大总体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同意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对现浙江大学“2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逐年安排承担该工程建设地方配套经费6000万元。
五、 同意财政部从1998年起,在核定教育部教育事业费预算时,每年安排浙江大学专项经费500万元。
六、 同意中组部意见,新的浙大党委书记的任免由教育部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征得中组部同意后,由教育部党组办理任免手续。同意新的浙大校长纳入国务院管理干部的范围,由国务院任免。新的浙大校级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和管理按中组部、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党〔1993〕55号)办理。
七、 同意成立新的浙大筹建小组。组长由张浚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潘云鹤同志担任。新的浙大筹建小组在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八、 收到此函后,请按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1998年5月1日前宣布新的浙大成立。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