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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9〕34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统一认识,深刻领会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目前,全区有社会团体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5个。从总体上看,我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健康的,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区民间组织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工作不够重视、疏于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不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软弱无力,存在畏难情绪;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兼职多;没有专门执法队伍,查处非法组织困难;法规建设有待完善、配套;社团中个别仍未建立党组织,党的建设比较薄弱。从民间组织自身发展来说,也存在一些弱点,主要表现有:内部制度不健全,自律水平低,个别社团内部没有人事管理制度,社团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民主决策制度;整体素质不高,社团负责人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社团事业发展上。为此,做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必须结合贯彻中央、省、市委的精神,下大力气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时刻警惕敌对势力利用民间组织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二、 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民间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接受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要切实负起责任。要严格把好初审关,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掌握民间组织动态,协调处理其内部矛盾和纠纷。业务主管单位的党委(支部)要认真研究民间组织的重大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有职能、有主管领导、有专职管理人员。

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把好登记审批关,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协助民间组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各级民政部门是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颁发证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不得在社会上活动。要坚持依法登记,严格按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确保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讲政治、不能循私情,干预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一旦出现了问题,除追究民间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完善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效能。

三、 建立强有力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

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凡有10个以上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不满10个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我区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选派政治观念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编制部门要核定和审批编制,财政部门要将民间组织管理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民间组织管理业务经费,特别是要保证办案经费。要切实加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民间组织的力量,并把对本系统民间组织的管理列入本单位的管理职能。

四、 调控民间组织结构与总量,提高整体素质要按照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发挥作用、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民间组织发展规划,使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当前应发展与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性、公益性、社会福利性的社区服务组织,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同乡会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活动。对已登记的上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民间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网络。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对社会团体原有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

五、 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当前,我区民间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工作还比较薄弱。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区建立党组织的民间组织约占5.5%,加强民间组织的党建工作迫在眉睫。民间组织(除特定组织外)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必须建立党的组织。要抓好培养和发展民间组织中新党员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负起领导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责任,加强民间组织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建组织和党员在民间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民间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六、 做好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法规的宣传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实施,两个条例使我们对民间组织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关部门和宣传媒体要加强对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提高广大公民依法结社、依法活动的意识。

七、 规范民间组织涉外交往活动

民间组织在涉外交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港澳注册成立民间组织。原则上不得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民间组织实质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纳少量境外人士作为个人会员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民间组织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市民间组织与港澳民间组织交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民间交往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9号)执行。

八、 严厉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的快速反应机构。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民间组织,要依法坚决取缔,从严从快重点打击,严惩组织、策划破坏活动的重要分子和骨干。对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国际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加强对网上民间组织的管理,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

九、 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在一年时间内,指导、帮助民间组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推行行之有效的民间组织财务公开,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对拒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予以撤销登记。建立举报制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章程、损害会员利益、违法违纪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促使民间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律机制。

十、 加强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领导,切实把它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管理责任制。建立民间组织管理联系制度,组织、宣传、民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保险、人事、体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方面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失职追究制度,对由于重视不够,推诿扯皮,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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