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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9〕30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

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中办发〔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通知》中关于压缩行业报刊、逐步取消省市行业报刊的精神,进行两年的集中治理整顿,使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所办报刊(简称厅局报刊)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目前,中央国家机关仍有行业报150种,行业刊200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厅局报纸535张,厅局刊物868种,公款订报刊和行政摊派现象仍很严重。厅局办报刊与市场脱节,结构重复,消费公款,引起摊派而加重群众负担,损害政府形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的结构调整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办机关报。对现有的报纸,要本着精简、划转的原则,将一些内容重复或发行量少的,予以合并或撤销;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将一些报纸划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党报报社或报业集团;各司、局所办报纸一律撤销或划转。

二、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保留一种指导工作的期刊,各司局不办刊。其余期刊可由出版部门接办。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地方辖区内所办的期刊,一律实行属地管理,谁主办谁主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及地(市)以下的局、部、委、办不办报。原有的报纸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出版社或党报来办。党报、出版社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门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出版社或党报来办。党报、出版社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六、 各省工会、共青团、妇联可保留现有报刊,未办报纸的不再批办。省以下工、青、妇机构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或由当地党报接办。

七、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也随之撤销或划转。

八、 所有停办或改变主办单位的报刊,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原主办单位要做好停办报刊的善后工作。

九、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规定继续做好内部报刊的转化工作,加强内部报刊转为内部资料后的管理。内部资料不得收费征订,不得刊登广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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