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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1981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增设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办好人民储蓄事业,  鼓励人民节约储蓄,  历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大力开展储蓄业务,既可以回笼货币,又可发扬人民群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人民储蓄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事业,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储蓄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人民银行解决增设网点和增加人员中的问题。

各地银行在增加网点的同时,  要积极改革制度,  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作到方便群众存取款。但要防止错乱,维护储户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

附件:            关于增设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

赵紫阳总理三月十二日在人民银行第十四期  《金融快报》  上批示:“银行应增加网点,既可增加储蓄,又可增加就业。请人民银行就此提出意见。”

遵照赵总理的批示,我们对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储蓄存取款排队现象严重,主要是网点不足,人员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和意见:

一、   近几年来,  储蓄事业的迅速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是同中央与各地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对储蓄工作的重视支持分不开的。今后储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还有赖于各地党委和政府对这一工作加强领导。

二、 储蓄业务既是积累资金的渠道,也是面对千家万户的社会服务事业之一。因此,请各地对银行储蓄网点建设,  视同商业、  粮食、服务性行业网点建设一样,纳入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内统一布局。有些新建厂矿和居民区没有安排储蓄所用房的,其楼群底层适宜于银行营业用的,请各地政府协助银行买下来或租给银行使用。有的地方在增设储蓄机构或者调整、扩建储蓄机构时所需要的房屋、地皮、材料,请各地人民政府统一调配解决。储蓄所的建设纳入银行零星基建项目之内,不列入国家基建计划,所需费用由银行列入成本实报实销。

三、     由于增设网点和充分发挥现有储蓄所的作用,业务量大的储蓄所多开窗口、延长营业时间、改一班制为两班制等,需要相应地增加储蓄人员。根据赵总理批示精神,拟用招考办法,择优录取社会待业青年,经过短期专业培训,充实到业务第一线。

四、     除银行增设网点,充分挖掘现有储蓄所的潜力外,我们还准备在有条件的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等,进一步发展储蓄代办所,以弥补银行储蓄网点的不足。根据已有经验,这一办法是深受单位职工欢迎的。在代办单位中,一般是委托财会人员兼办,并不增加单位人员的编制,希望各单位予以支持。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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