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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4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机制。

一、 职能转变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要求,国家工商局要实现职能转变。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制度。

(二)拓宽监督管理范围,从侧重于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转变为监督管理和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

(三)调整行政执法对象,从重点查处投机倒把活动转变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四)提高管理层次,从侧重于具体业务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在加强、充实上述职能的同时,对原有部分职责作适当调整,以达到精简、统一、效能以及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目的。

二、 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主管全国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市场监督与行政执法活动。

(四)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决定或裁定。

(六)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八)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

(九)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局设置10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订全局性调研规划,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系统和各司(局)的调研工作,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财务、房产、审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统计、财务指导、物资装备及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制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项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对省级局领导班子行使双重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司

负责本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系统教育发展规则,指导全系统干部培训和大、中专学校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的国际业务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局外事活动,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基层体制改革、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四)法制司

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协调和发布工作;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清理、编纂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应诉工作;具体承担局案件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公平交易局

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公平交易的法规、规章;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交易中经济违法案件的工作。会同法制司承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的复议工作;会同办公室做好办案经费和缉私罚没上交款的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装备工作。

(六)企业注册局

管理全国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管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制订或参与制订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章;依法核发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法制司承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案件的复议工作;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档案资料。

(七)商标局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和商标管理工作。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商标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会同法制司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国企业商标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司

研究制订有关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各类市场发展与管理情况,制订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文化等市场;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组织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市场的培育建设,指导本系统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参与制订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本系统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登记管理工作及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研究制订广告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制订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制订或参与制订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审批;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指导本系统广告管理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机关共青团、工会及妇女工作。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工商局行政编制为3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1名兼职的副局长),正副司长36名(含商标评审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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