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48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你们关于发行第七届全国运动会体育基金奖券和第一届东亚运动会体育基金彩票的申请及审核意见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第七届全国运动会发行体育基金奖券八千万元和第一届东亚运动会发行体育基金彩票二亿元。
二、 原则同意人民银行对上述两种体育彩票发行办法的审核意见。请北京、上海两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三、 在向群众发售彩票(奖券)时,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搞任何形式的摊派。发行彩票(奖券)所筹集到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