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66号

施行日期1984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当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面广量大,而且手法多样,屡查屡犯。这是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对已经查出的违反财政纪律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从去年十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一次财务大检查。目前,检查工作即将结束,现将这次检查的主要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这次财务检查取得了很大收获

这次财务检查是在全党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已经开始整党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据河南、湖北、辽宁、山东、广东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除基层单位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外,还动员了十九万人,组成了二万六千八百多个检查组,对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情况表明,近几年来,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并组织过多次财务检查,但在许多单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由于各级检查组和广大职工的努力,财务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结合整党学习,进行了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二是查出了大量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增加了财政收入,对平衡一九八三年财政收支起到了一定作用。截至目前为止,共查出违纪金额××亿元(其中,企业单位××亿元,行政事业单位×亿元),已入库××亿元。现在,各地区、各部门正在复查、验收和补交入库,只要继续抓紧,财政上收回××多亿元是可能的。三是为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四是暴露了财政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推动整改工作。

二、 目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十分严重

总的看来,经过几次检查,违反财政纪律的情况比过去略有好转,但问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违纪问题,在部分地区和单位,比过去更为严重。目前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最为普遍和突出的,有下列五个方面:

(一)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在这次查出的地方企业违纪金额××亿元中,这类问题有××亿元,占34%。内蒙古自治区物资局从一九八○年以来,采取虚列费用开支、隐瞒营业收入等手段,先后截留财政收入达××××万元。这些资金大部分已被挥霍挪用,剩下能交回财政的只有××万元。

(二)偷税、漏税。目前,个体和集体经济发展很快,但税收征管工作跟不上,偷漏税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河南省这次检查了五十二万六千个纳税单位(主要是个体和集体经济单位),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有偷漏税款行为的达四十六万八千多个,占89%。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偷漏税情况也很普遍。这次全国查出地方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偷漏税款达×亿元,占企业违纪金额的23%。

(三)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实物。由于管理措施不落实,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滥发奖金、实物之风不仅没有刹住,而且名堂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不少单位还以各种名义给职工发高级耐用消费品,而且互相攀比,向高的看齐。

(四)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一些单位不顾党纪国法,把预算内企业化为预算外企业,把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盈利较多的车间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把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化为本单位的收入,千方百计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一些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利用职权和工作条件,想方设法占国家便宜。有的私分私占国家财物,有的挥霍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有的小病大养,走后门开“关系药方”,有的长期“借”公款不还,甚至利用职权自行豁免,等等。

上述几方面的违纪问题,年年查,年年犯。用群众的话来说,已成为“常见病”,“多发病”。此外,拖欠税利,乱搞计划外基建,乱涨价,乱摊派,滥购专控商品等等,在检查中也有大量发现。特别是对乱摊派,各地反映强烈,去年抓了一阵子,但问题基本没有解决。

三、 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几点意见

(一)要善始善终地搞好这次财务大检查。这次检查虽有一定规模和声势,但发展不平衡。不少地区反映,中央企业不如地方企业搞得好,行政、事业单位不如企业搞得好。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检查得不深不透,走了过场。少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不是严格要求,而是“护短”。我们建议,凡是没有认真检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补课。对已经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查清为止,不受时间限制。中央各部门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不认真检查,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已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国营企业除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72号文件进行处理外,对以各种名义截留的联营利润、生产经营国家计划外产品的利润和试生产的利润,应当如数补交财政。对采取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企业为预算外企业、化全民为集体,侵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应当检查纠正,并追回截留的财政收入。对过去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要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并酌情收回一部或大部。对无偿发给或低价售给职工的各种高级生活用品,应当一次或分期收回价款。今后企业发放奖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执行。我们已拟订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将另行下达执行。

(三)强化财政监督,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为了严肃财政纪律,维护全局利益,建立一套严密的审计系统和财政监督系统是很有必要的。现在,审计机关正在逐步建立和开展工作,财政、税务机关的财政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但是,要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审计和财政监督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最近两、三年内,每年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抓住重点开展财务大检查。在国务院未作出统一部署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检查。

(四)加强财政立法工作。财政监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现行的各种财政法规,有的不大健全,需研究制定;有的与目前新情况不完全适应,需要修改。现在,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切实解决政出多门、执法不严的问题。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并有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绝不能以“权”代“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