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5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为了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现对科技贷款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1. 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在其核定的信贷计划总量范围内,调剂一部分贷款,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各行今后发放中短期贷款应尽量和技术开发项目密切结合,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 科技贷款对象,除企业外,有偿还能力的科研单位和科研、生产联合体也可以贷款.为了搞好科技信贷工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科技管理部门要向银行积极慎重地推荐科技项目,并负责对申请贷款的科技项目组织技术经济论证,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工作。
3. 科技贷款利息,凡用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地方、部门要求减息的,可由地方、部门贴息。
4. 为了有计划、有指导地发放科技贷款,国务院一些部门推荐了一部分经济效益较高和实现把握较大的科技项目,供各行参考。如认为可行,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5. 有些银行前一段时间已发放了一些科技贷款,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希望认真总结一下经验,并积极组织推广.请将总结的经验抄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
请各专业银行接此通知后,转发所属各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