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126号
施行日期1980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进行统一调剂的报告
国务院:
建国以来,中等专业学校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输送了五百多万专业人才,他们是科学技术队伍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我国建设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技术力量。因此,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使他们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1964年10月12日(64)国高教字485号文批转“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统筹规划的报告”中规定:“实行毕业生余缺调剂的办法。”“此项工作,建议由内务部主管”。根据上述规定,原内务部对1965年和1966年的中专毕业生进行了全国统一调剂,并于1965年制订了《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遣试行办法》,经国务院批转全国执行。从执行结果看,起到了互相支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作用,解决了一些部门和地区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部分急需,使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和使用更趋合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从1967年起这项工作停止了。
当前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部门有些专业的毕业生多余分不出去,改做其他工作,造成学用不一致;而有的部门却非常缺乏,还要重新培养,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浪费。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中专学校师生的毕业生的积极性。因此,对中专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剂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经与国家计委研究,对今后中专毕业生的调剂,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中专毕业生原则上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分配,必要时国家根据需要作少量调剂。
二、 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中专毕业生,如有余缺需要进行调剂时,可由部门和地方本着互通有无的原则,通过互相协商解决,互相协商有困难的,可报民政部协助解决。
三、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及特殊急需,国家可从中央部门所属中专学校有关专业毕业生中,抽调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名额进行调剂。根据就地就近解决问题的原则,在必要时,可经过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从地方所属中专学校有关专业毕业生中抽调少量的名额进行调剂。
四、 国家调剂计划由民政部有关方面制订。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调剂计划,负责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