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策〔1996〕6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司法部 人事部 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开展 《教育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教策[199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3月18日颁布和9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了 《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 《教育法》为依据,明确职责,加强执法,切实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有力促进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推动 《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对 《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从今年6月起组织开展一次对各地贯彻实施 《教育法》的全面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执法检查活动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此次执法检查活动,在于总结各地贯彻 《教育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措施,调查了解 《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研究依法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突出问题的对策及改进措施,依法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教。
二、 检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执法检查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内容主要为:
1、学习宣传 《教育法》,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带头学习宣传 《教育法》的情况
2、地方教育立法与执法监督情况;
3、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含“两基”工作的规划和进展情况),并把此项内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执法检查提纲附后)
三、 检查步骤和安排
此次执法检查分两步进行。6-9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总结一年来 《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并抄送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第四季度,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并邀请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共同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省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县(市、区)(抽查的地方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抽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总结,向国务院汇报有关执法检查情况。
四、 各地自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通知的要求,要以此执法检查为契机,积极推进本地区 《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此要抓紧进行 《教育法》执法检查自查的组织部署和具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自查和总结工作。
1996年6月5日
附件:
《教育法》执法检查提纲
一、学习宣传 《教育法》,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带头学习宣传 《教育法》的情况
1、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学习宣传 《教育法》的情况;
2、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带头学习宣传 《教育法》,抓好组织部署和贯彻落实工作的情况;
3、依照 《教育法》,地方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税务、城乡建设、土地、人事等部门进行职责分解,落实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地方教育立法与执法情况
1、现有地方教育法规的清理情况;
2、地方教育立法规划和配套法规、规章建设;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职能的确定、机构或人员配备及岗位培训的情况;
4、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
5、对违反 《教育法》案件的查处。
三、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1、各地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中如何具体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2、各地实施“两基”工作的规划和进展情况,对今年计划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抽样督查;
3、地方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增长情况,各级政府安排的教育拨款是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4、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如何在预算中反映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
5、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6、农村教育集资依法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7、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8、勤工俭学、学校基本建设、教育图书、仪器、设备以及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它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先、优惠措施的落实;
9、教师工资是否做到及时、足额发放,有何有效的保障机制;末能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的情况、原因及其解决对策;
10、教师住房改善的有效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