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3〕46号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的通知发出后,到一九八二年六月底,全部宽大释放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各地随即对留场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进行转业安置。为了顺利完成安置工作,现根据中共央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关于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
回城镇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就业,可以由当地政府酌情安排在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由街道予以安置。其工资待遇,原在劳改就业场所有工资级别的,按调动人员对待,照原工资级别执行;原无工资级别的,按新担负的工作、工种,经考核后重新定级、对自谋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回农村的,由社队安排农业劳动或其他专业队、组劳动,也可将他们分配到社队企业。
二、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瞻养有困难的,要逐人确定固定救济金额,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解决。救济标准可有一定幅度,由公安、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镇高于农村,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高于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
对已实行带生活费回家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宣布转业安置后,原经济待遇不变,仍由原劳改就业单位定期拨款,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对他们不再发给安家、生活补助费。
三、 关于口粮供应及住房问题
回城镇的,凭落户证明和粮油转移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办理粮油衔接供应手续;分配工作后,按同类企业、同工种的定量标准予以供应。
回农村的,口粮由社队解决。社队解决有困难的,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到分配新粮时为止。对其中本人及其亲属均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承包责任田的少数宽转人员,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
对住房过于紧张、宽转人员回家后无法安身的,由当地政府采取调剂、自建公助等办法,帮助解决。
四、 关于留劳改单位安置问题
对确实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或本人坚决不愿回家的,以及家属收留确有困难的,由劳改单位分别情况予以安置:
1、对年龄六十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由国家拨给劳动指标,转为正式工人或农工。
2、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改单位养起来,生活费标准由各地自定。对年龄虽已超过六十岁,但尚能参加一些劳动的,可实行基本生活费加劳动补贴的办法。
3、对劳改或就业期间患职业病的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五、 加快进度,善始善终地做好宽转工作
1、当前,要尽快做好尚未落实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对过去联系时,亲属由于经济、住房等困难而拒绝接收的,要把材料再次返回当地,按照新拟订的办法,有针对性地消除其顾虑,力争更多的宽转人员回家与亲人团聚。
2、一部分转业安置人员,只有配偶在劳改就业单位与本人同住,其子女均在原籍或外地,应当允许他们携同配偶投靠其子女。
3、要抓紧时间,务求今年上半年内全面完成宽转工作。
本通知请各地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此项工作结束前,凡有安置任务的县、市,应组织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政府的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公安、统战、民政、劳动、财政、房管、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安置在本地区的宽转人员(包括跨省安置的),逐人进行调查,了解安置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务求做到户口、劳动、生活和困难救济四落实,不留后遗症,防止倒流和上访。检查验收后,要逐级上报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也应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