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5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房改办函字〔1995〕11号
施行日期1995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房改办函字[1995]11号)
上海市房委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函》(沪府函[1995]2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符合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规划》的有关内容。
二、 在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应注意上海房改对全国房改的示范性,在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为全国房改起到表率作用。
三、 具体实施中,要注意抓好企业房改,把房改作为上海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房改步伐,尽快转换企业住房机制。以上意见,请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