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冷轧板卷反倾销案中止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46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公共利益,决定中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公告对外公布之日起,对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四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26号)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