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2000〕21号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办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干部对农民缺乏应有的感情和责任,不顾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仍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进行不切实际、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收款收物,引起农民强烈不满,有的引发了激烈的群众性事件和伤人死人的恶性案件。为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教育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报告》印发给你们,对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发生的19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予以通报,并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 切实加强领导,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今年是我国遭受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一年,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生发生严重旱灾,部分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台风、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要继续执行提留统筹费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税费减免工作。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一切涉农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禁止强迫命令、侵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 各级干部务必增强政策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要巩固和扩大“三讲”教育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各地要在客观分析基层组织和干部状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基层干部党的路线方针和农村政策法规的教育,认真解决部分干部在政策水平、群众观念、法制意识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开展群众工作,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决不能用强迫命令和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农民。严禁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收缴钱物;严禁动用警力和械具或采取打人、抓人、关押人等非法手段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严禁提前征收、重复征收或者借税收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
三、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去年下半年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复查整改情况。要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上报制度,凡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新的事端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要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坚决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凡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上一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这次通报案件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年底前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农业部、监察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