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清〔2001〕2号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自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印发后,各地围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做了大量工作,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也有少数地区未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出台地方性文件,对专利代理等行业脱钩改制工作提出与国务院文件相悖的政策,给一些地区、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文件,尽快纠正脱钩改制工作中的一些不当做法,确保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按要求如期完成脱钩改制。脱钩改制工作中,确有特殊情况和问题的,应及时与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