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电〔2001〕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
(国纠办发电[2001]2号 2001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经贸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发出紧急通知严加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这股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个别地区有发展蔓延之势。一些地方变换形式,除继续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外,还违规发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磁卡。少数金融单位为争取客户,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参与制作和发售代币购物卡;一商业单位也为招揽生意,利用代币购物券(卡)搞不正当商业竞争;还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券(卡)作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拉关系的手段。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助长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为坚决刹住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在规定期限后,仍违规发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 各金融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银行卡。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值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任何新的银行卡;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人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漏洞。
三、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对赠送者也要严肃处理。
四、 各级金融、经贸部门和纠纠风办要加大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