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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4〕1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7月6日转发 中办发[1994]10号)

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钱物,是今年纠正部门和行为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项工作,对于保持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问题列为专项,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认真清理,务必抓出成效,坚决刹住这一不正之风。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清理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假借各种名义为本部门充作小金库或搞福利而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占用企业的资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及其他高档贵重物品;党政机关为谋取本部门利益向企业索要的赞助款。

二、 清理工作中对有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1992年7月23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实施后,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的上述设备和物品都应归还企业;1992年7月23日以前无偿占用、群众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也要进行清退。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要与被占用的企业协商并经上级机关批准,或付款购买,或签订租赁协议。

2.1992年7月23日以来,党政机关为本部门充作小金库或搞福利而占用企业的资金,以及为谋取本部门利益向企业索要的赞助款,都应归还企业。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要与被占用或被索要的企业协商并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还款计划。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无偿占用的企业钱物,要一律限期归还。所占用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要作价赔偿;利用无偿占用钱物经商牟利的,要追缴其非法所得。

4.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凡主动自查、清退的,一般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问题严重又不自查自纠的,经查实要责令其清退,并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1994年3月1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继续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或继续为谋取本部门利益向企业索要赞助款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不得以工作需要或经费紧张为由,对清理工作敷衍推拖,更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要动员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清理工作。协助提供有关情况。要坚持边清边改,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指导。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清理工作,必要时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各级经(计)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专项检查的内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清理甚至走过场的,应坚持要求其进行补课,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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