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48号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关于请求延长广东民族学院按半费在海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期限的请示》(琼府〔1994〕2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广东民族学院按半费在海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问题已经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曾就此发出明电(国办发明电〔1990〕19号、20号)。有关广东民族学院按半费在海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期限问题,请你省直接与广东省协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