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认真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烟叶收购工作有很大改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部分产烟区的烟叶收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不能严格执行烟叶的国家标准,任意提级提价,乱设收购站点,有的甚至掺杂使假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烟草专卖条例》和烟叶收购方面的有关政策,搞好烟叶收购和流通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国务院发布的 《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各地烟叶收购站点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价格问题上做手脚,否则由物价管理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二、 烟叶的国家标准是国家的一项技术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抬级或压级收购,不得干预验级人员和烟叶收购部门执行国家标准。烟叶收购站点要将各种烟叶的标准公布于众,坚持按标准收购,对混级烟及掺杂使假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在收购烟叶工作中,凡不执行标准和价格政策的单位或验级人员,按其降级损失金额大小,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制裁。
三、 要认真推行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制。各地烟叶收购单位要和农民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合同双方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烟农要在指定的收购站点卖烟,否则取消合同规定的农用物资的供应和扶持资金。收购站点要凭合同在上级划定的区域内定点收购,不得到其他区域抢购。卷烟厂不准到产区直接从收购站、烟贩和烟农手中收购烟叶,也不得接收非批准经营单位送交的烟叶。
扶持烟叶生产的化肥及其他生产投入一律不在收购期间兑现,收购工作全部结束后再凭生产合同与农民结算、兑现。
四、 要教育和指导农民提高烟叶生产种植技术,提高烟叶质量。各地要根据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烟叶收购期,坚持烟叶成熟采摘,增加经济效益。毗邻地区要相互支持,统一做好收购期的工作,省际毗邻地区的开磅时间需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
五、 各县(市)烟草公司要按照合理流向,方便群众,便于运输的原则,合理设置收购站点,收购站点的设置经烟草分公司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并发放收购许可证。为搞好烟叶收购秩序,收购站点可实行约时、定点交售的办法进行收购。收购站点不得经营烟叶,凡已经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收购的烟叶不许弄虚作假,抬级上调。上级烟草公司和烟叶经营部门,要加强管理,检查落实,避免不正常的升溢或损耗,保证年度升溢或损耗率不超过1%。
六、 要建立烟叶收购质量责任制。烟叶收购工作要挑选思想品质好、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严禁私自雇工。凡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要佩带标志;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要建立烟叶收购质量负责制,在整个烟叶收购季节,要以收购烟叶等级合格率为主要考核内容,由收购站点对每天所收购的烟叶进行复查评议,奖优,惩劣。烟叶成包调运时,必须放置验级员、过磅员、保管员“三员卡”,以分清职责。在收购季节,县(市)烟草公司和烟草分公司、省(区)公司,要按其所负责任,逐级抽检烟叶收购情况,检查内容及办法,由各省(区)烟草公司研究制定。
七、 烟叶复烤厂对调进的烟叶要有专人负责逐批按标准验收,对收购站调运的烟叶,如在交接中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上一级烟草公司仲裁。卷烟厂要建立烟叶质量验收责任制,对不合格的烟叶,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处理。由于烟叶复烤厂和卷烟厂验级不严格所造成的降级经济损失,由企业负责。企业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验级人员,视其情节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坚持原则,奉公守法,认真执行烟叶收购政策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