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5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
以上建设项目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请示
去年九月底以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压缩投资规模的工作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距离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清理任务还很艰巨。
当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在控制投资规模,停缓在建项目,另一方面要求新上项目的势头不减,热度仍然很高。突出表现在要求审批新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很多。虽然去年十月国家计委曾发文明确今年一季度以前暂停审批项目,但在此之后,不少地方和部门仍不断要求审批新的项目,有的还派人来京坐催,而且来人的级别越来越高。
审批一个新项目,不仅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还必须考虑目前的在建规模和已批项目建设规模的状况,并与“八五”计划安排相衔接。目前基本建设大中型在建项目、已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以及已报项目建议书待批的项目总共有一千二百三十一个,项目总投资达八千五百亿元,预计到一九九○年底累计完成投资约三千四百亿元,“八五”及以后尚需投资五千一百亿元,其中“八五”期间需四千二百亿元(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一千二百二十亿元、银行贷款六百亿元、外资一千一百亿元,自筹及其他资金一千二百八十亿元)。“八五”期间如只完成上述项目,加上配套工程和小型项目投资,基建投资总规模将达到八千五百亿元左右(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二千四百亿元、银行贷款八百亿元、外资一千二百亿元,自筹及其他资金四千一百亿元),若考虑价格上涨因素,总规模将突破一万亿元,投资高峰在“八五”前两年。从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和资金的可能来看,上述规模是保不了的,有相当部分的项目要拖到“九五”期间建成。
综上所述,如不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项目的审批,势必继续拉长战线,扩大投资规模,给“八五”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增加困难。为此建议,今明两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这期间要结合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认真清理一下在建的和已批准的项目,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的要求,下决心停缓和取消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原材料供应不落实、项目间不衔接配套的在建项目和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产业结构和行业内部结构的要求以及“八五”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可能,适当审批部分新的项目。
考虑到当前有些产业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投资和配套条件落实的前提下,以下几类项目可适当审批立项:
一、 农业、林业、水利和与农业直接有关的支农工业项目;
二、 煤炭开发项目;
三、 严重缺电地区的电力项目;
四、 急需的交通运输和通信项目;
五、 市场奇缺的重要原材料项目;
六、 列入已签订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双边贷款协议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列入备选的项目;
七、 已列入“七五”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当前又急需的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是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把好这一关。现拟再次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该哪一级审批的就由哪一级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要加强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项目的审批必须经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对未经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下达审批文件。严格禁止各部门、各地区和各级领导人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配套条件不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决策或对外签约,造成既成事实,迫使国家追认。凡属国务院国发〔1988〕64号文件停建目录中的项目和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规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都不得再审批立项;已经立项的,应取消立项。
地方和部门的小型项目审批工作,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以上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