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59号
施行日期1987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过去,在我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时,习惯上都互赠礼品。但近几年来,我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的起数大幅度增加,相互馈赠礼品的数量也随之增大。目前,在对外赠礼上存在着偏多、偏大、偏重的倾向,这既不符合“双增双节”的精神和我目前经济上还不富裕的基本国情,也不适应国际上赠礼简单的习惯做法。现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对受礼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贵重礼品均上交国家,个人不得留用,我送礼过重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鉴此,拟对赠礼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出访代表团的我方赠礼问题,应严格按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见附件)。
二、 关于我对来访国宾(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赠礼问题,拟本着礼宾改革的精神,规定:
(一)凡我接待的首次来访国宾,如对方向我赠礼,我可接受,并以我出面接待的国家领导人名义向国宾本人(和夫人)回赠适当纪念品。在访问外地城市可回送少量纪念品,不送厚礼。
(二)对再次来访的国宾,如对方向我赠礼,我可接受,但不再回赠纪念品。
(三)对多次来访的国宾,可商对方免赠礼品。
(四)对再次和多次来访的国宾,如因特殊原因需回礼者,另行报批。
三、 对来华访问的副总统、副总理、部长、副部长及其他级别的外宾,其赠礼问题,亦参照上述精神从严掌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外交部
198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