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20号文
施行日期1989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处理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的主要法规依据。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 《条例》的贯彻实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应当进一步贯彻 《条例》的各项规定,以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已经明确,新组建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因此,应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 《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贯彻 《条例》中的原则分工明确如下:
一、 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二、 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三、 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