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72号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关于发展盐业几个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既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盐的需要量将会大幅度增加,制盐工业的地位将更为重要。为了促进盐业的发展,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盐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切实增强企业的活力,安排好“七五”期间盐业的建设、生产和运销,以满足食用盐和工业、农业、出口等用盐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展盐业几个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今年三、四月间,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轻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对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天津、河北、辽宁等省、市盐业的生产、流通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一致认为,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产盐难、运盐难、卖盐难、买盐难的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现将情况和研究的意见报告如下。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一九八五年全国产盐一千四百五十六万吨,分配销售一千七百一十九万吨,分别比一九五○年增长五倍和六倍。三十六年来,盐业累计税利三百五十亿元,相当于国家对盐业投资的二十一倍。工业用盐占盐的总销量的比重,已由一九五○年的6%上升为一九八五年的46%。综合利用制盐母液生产的化工产品,一九五○年只有五种、五百多吨,一九八五年已达到五十二种、八十一万多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一直视盐为特殊商品,实行高税、限价,对盐的生产、经营统得过死,企业缺乏活力,职工生活困难,影响了盐的生产和流通。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税高,利微,出场价低,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能力。盐的出场(厂)价自一九五九年核定后,除一九八四年通过降低盐税略有提高外,基本上没有变动。但同期生产成本激增,企业利润下降。在流通领域,一方面市场零售实行最高限价,绝大部分地区没有城乡、地区差价;另一方面运输、装卸、搬运费用一再上涨,致使批发利润下降。(二)制盐企业一般都远离城镇,条件艰苦,职工收入较低,住房、看病、文化娱乐、子女上学和就业的困难较多。(三)生产能力不能适应“七五”期间制碱工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盐的生产能力一千九百万吨,据测算,一九九○年全国盐的总需要量将达二千三百万吨,相应需生产能力二千五百万吨,要增加六百万吨的生产能力。“七五”计划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仅增加生产能力二百八十万吨,缺口很大。(四)企业办社会设施,负担很重。
针对上述问题,除已经采取和正在采取的减征食盐税、提高食盐批零差价、实行岗位津贴、减免调节税等措施外,我们建议再采取如下措施:
一、 关于税收、价格政策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食盐零售价暂时不动,采取让税增利以缓解当前盐业困难的指示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商定,今年全国食盐的平均出场(厂)价每吨由四十八元八角一分提为六十八元八角一分,提高二十元,调价资金用让税办法解决,每吨减税二十元;工业用盐出场(厂)价每吨提高十元,农业、渔业和出口用盐每吨提高二十元,都由用户负担;农业、渔业用盐与食盐同税,畜牧业用盐适当减税。对集体盐场的收购价,随同国营盐场(厂)的出场(厂)价一并调整。
鉴于食用盐和工业用盐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今年六月一日起已执行,盐的品种差价和质量差价,由轻工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尽快制订,以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品种。
二、 关于投资问题
“七五”期间,盐业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共需投资十一亿七千万元(技术改造六亿七千万元,基本建设五亿元)。除“七五”计划已安排和争取地方自筹一部分资金外,还缺少约五亿元。由于全国计划内许多投资还未落实,不好立即追加,拟从一九八七年起,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根据当年可能,增加一些固定资产投资。首先抓紧安排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云南安宁、河北黄骅和山东羊口盐场,共增加生产能力一百零四万吨;江苏淮北、湖北应城、四川五通桥、辽宁复州湾和绥丰、天津塘沽、河北南堡新生盐场,共增加生产能力一百八十三万吨),并适当安排流通环节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
三、 关于职工工资福利问题
海、湖、井、矿盐业,属于一类产业,不同于一般加工工业。建议对制盐工实行一类产业执行的工资标准,并建立岗位津贴。对集体盐场(厂),应使盐民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民。
盐场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开支,在企业照章缴纳各种税费后,由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给予支待。
四、 关于计划体制问题
从一九八七年起,除食盐的生产和分配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对工业用盐、农牧渔业用盐改为实行指导性计划,以一九八四年销售量为基数,超出部分企业可组织自销,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 关于行业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应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盐业管理法规,由轻工业部牵头拟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轻工业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