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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3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2〕1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92〕13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特别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认真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纳入农村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之中,纳入企业管理计划,统筹安排。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要保持属于国防体制组成部分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的稳定,保持民兵基层组织的健全和巩固,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军事部门要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研究改革开放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的“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不断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努力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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