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安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救发〔1996〕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扶贫办、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工会、团委、妇联,各铁路局及广州铁路集团总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精神,自1996年始,在全国各地开展经常性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 “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旨在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互助精神,帮助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主要内容是通过经常性、社会性的募集活动,动员大中城市群众将多余的衣被和生活物品捐赠出来,送到重灾民和贫困户手中。募集活动采取集中时间募集和随时接收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的4月和10月定为“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月”。每个城市一年集中募集的次数,由各省、直辖市自定。
二、 “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采取对口支援的办法。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对口帮扶计划,上海支援云南;天津支援甘肃;北京支援内蒙;江苏支援陕西;浙江支援四川;山东支援新疆;广东支援广西;福建支援宁夏;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支援贵州。对口支援省每年可在一、两个大城市发动募集。对跨省支援的城市,民政部可根据灾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整,其他城市对口支援的地区由所在省民政厅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参加属地的募集活动,有定点扶贫任务的也可将部分募集衣物支援定点扶贫县市。
三、 各级政府要将“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帮助解决捐赠衣、物的仓储场所和工作条件。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要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募集衣物的接收和发放。 铁道部门要优先安排车皮,保证募集衣物的及时运输。交通、公安等部门凭省、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机关定点扶贫运输由国务院扶贫办开具的证明)免收过桥、过路等费用,公安部门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沿途运输安全,防止发生盗窃、哄抢。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为群众献爱心的典型事迹,弘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的救灾募集活动按总政通知办理。
四、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的组织工作。支援城市的民政部门要设立接收捐赠工作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仓储、消毒、整洗、包装、运输等工作。工作站要常年开放,随时接收群众捐赠。受援地区的民政部门要相应设立捐赠物资的集散点,负责物资的分配、运输、发放以及有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 捐赠活动要坚持自愿的原则,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义务兵和大、中;小学生及亏损企业职工募集。除募集衣被外,其他物品和资金也可接收,接收的资金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发放,生活用品要按类包装,按不同地区贫困群众的实际需要发放。企事业单位捐赠的积压物品,经指定部门变卖后,将所得资金如数发给贫困群众。
六、 募集衣、物的仓储、消毒、整洗、包装、运输、劳务等环节发生的费用,支援城市由地方财政负担,受援省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一部分,中央财政补助一部分。没有跨省支援任务的大中城市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有关地区的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募集工作开展情况,尽快落实募集工作费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年度终了后,根据受援省区财政部门报送的费用单据和报告,酌情核拨补助款。
七、 受援地区要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和分发工作。基层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账,登记注册。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合理确定发放对象,切实把物资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防止平均发放和优亲厚友,不准私分和调换。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假借“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从事各种形式募捐、集资、收购等活动,违者严肃查处。
八、 募集工作完成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在募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宣传好人好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省区支援的城市每年要写出年终总结,报送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