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0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法制字〔1990〕8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研究问题时参考。
一、 根据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施用,其他机关无权采取。
二、 关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协议书的有效性问题,请你们直接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
1990年12月12日